文章作者:德高(湖北)稅務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文章來源:http://m.ryqczs.com/ 發布時間:2022-10-24
盡量避免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,力爭做到“先收款,再開票”;若不得已先開票的情況下,應當要求對方出具發票已開但尚未支付貨款的書面證明
A公司是一家鋼鐵貿易公司,為B工業企業長期供應各類鋼材。2015年5月份,B工業企業向該A鋼鐵貿易公司訂購一批價格為500萬元的鋼材,并支付了百分之二十的款項。2015年6月,A公司向該工業企業交付了鋼材。由于近幾年鋼材產量過剩,買方處于強勢地位。B企業要求客戶在其尚未支付完全部貨款的前提下,要求A客戶為其全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,并稱在開具發票次月支付剩余款項。客戶應其要求為其全額開具發票。然而,B企業在次月并未按約定支付剩余貨款,A客戶多次催促下B支付剩余款項,B卻以種種理由推脫,并聲稱與A公司不存在該筆交易。由于雙方為長期合作客戶,該筆交易并未簽訂書面合同。A公司打算起訴,但由于僅存增值稅發票唯一交易憑證,擔心證據不足而敗訴。
分析:
現實交易中,由于買賣雙方地位不平等,在買方市場情況下,買方由于處于強勢地位,往往在尚未支付全部貨款的情況下,要求銷售方為其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。我們先來看看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,賣方存在何種涉稅風險。首先,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,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,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;先開具發票的,為開具發票的當天。根據上述規定,銷售方如果在未收到款項而提前為購買方開具發票的,將就未收到的款項提前承擔增值稅的納稅義務,這對銷售方來說將是一筆不小的損失。其次,在日常交易中,由于買賣雙方長期合作,經常存在雙方不簽訂書面合同情況,且由于企業內部控制措施不嚴,不注意保存或沒有結算書、送貨單、接收單、入庫單等書面證據,若購買方拖欠貨款,僅憑借增值稅發票并不能直接證明雙方買賣關系的成立,即使起訴至法院,也有可能因證據不足而承擔敗訴的風險。
因此,為規避上述可能存在的風險,須注意以下幾個方面:
一、在對方未支付價款的情況下,盡量避免提前開具增值稅發票,力爭做到“先收款,再開票”;若不得已先開票的情況下,應當要求對方出具發票已開但尚未支付貨款的書面證明;
二、交易雙方在達成交易時最好簽訂書面合同,合同中載明產品金額、數量、規格等條款;
三、在合同履行過程中,要注意收集送貨、收貨、入庫等書面證據,另外發票的開具要與合同內容相匹配,以免在可能發生的訴訟中因證據不充分而處于被動地位。
四、若合同內容比如商品價款、數量等發生變化,應重新簽訂合同或簽訂補充協議。